发布时间:2018/1/31 13:07:05 来源:网络 管理人:中观法律顾问 [返回列表]
原告:浙江泰极爱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简称泰极爱思)
被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共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岱美公司)
涉及国家:日本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7浙02民初384号、2017浙02民初385号、2017浙02民初386号
案情简介:2017年2月泰极爱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新岱美公司供应给吉利公司的汽车座椅框架结构上使用了日本株式会社塔捷斯在华申请的“车用座椅的装饰罩末端固定构造”、“锁定接触杆的支承结构”、“滑动锁定接触杆的支承结构”三项专利技术,并且在原告在广东清远市标竣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内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已购买了新岱美公司生产的汽车座椅,据此,要求新岱美公司赔偿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性支出共计人民币60万元。
张民元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走访、调查取证,发现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并非新岱美公司生产,而系另外一家吉利公司汽车座椅供应商的产品,最终迫使原告撤回起诉。
该案影响:该案由于涉及到日方在华专利保护问题,受理法院非常重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公开直播该案庭审情况,最终日方投资企业撤回起诉,极大的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